黑客能不能攻击任何网站
肯定能攻击网站了,要不然叫什么黑客啊!但不可能是任何网站的,因为再聪明的人也不可能比一个团队还聪明吧!如果有一个人可以攻击任何网站,哪像雅虎;谷歌;MSN中文网;这些大的网站都是由一个团队做的,这些团队也太差了吧!黑客是厉害;站长也不是吃闲饭的!
黑客能入侵政府网站吗?
一般来说,普通地方政府使用的网络多半都是对外(民众可以访问)开放的互联网,只要是“互联网”,就能够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更何况政府其实一向来都是某些过于攻击性的黑客们乐意攻击的目标,历史上曾多次出现某某某政府网站被黑,这已经是人尽皆知了的。
或者你又会遇见,政府里工作的人使用的是“内网”——但其实这种“内网”是很有限的,就像是行李箱的密码锁一样,防君子不防小人,它只是对访问进行了“限制”,使得政府里的工作人员不能随意上班时间上网耽误了工作而已,黑客们完全可以绕过这种限制或突破它。
再者,其实有“内网”的同时,很多机制也是有“外网”的,也就是一般对外互联网。这里也是突破口。
总之,就是说,黑客入侵政府网站完全是不奇怪的事情。
想要不被入侵,就只能使用局域网了,或者不联网……总之,只要是对外的,就有可能被入侵。
国家发现了非法网站被黑客攻击,哪会不会抓这个黑客
会把这个黑客给抓住。黑客攻击网站就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是不是非法网站
黑客如何通过代理攻击网站?
退出并重新进入。
选择“工具”→点击浏览器菜单栏上的“选项”(如果菜单栏没有出现,点击键盘的“Alt”键调出菜单栏)。在弹出的“选项”窗口中单击“内容”选项→删除“阻止弹出窗口”→单击“确定”按钮。
攻击模式
黑客攻击网络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攻击总是利用“系统配置缺陷”、“操作系统安全漏洞”或“通信协议安全漏洞”进行。已经发现了2000多种攻击,其中大部分黑客手段都有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些攻击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六类:
拒绝服务攻击:一般来说,拒绝服务攻击是使目标对象(通常是工作站或重要服务器)的关键系统资源过载,使目标对象停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已知的拒绝服务攻击有数百种,是最基本的入侵攻击,也是最难的攻击之一。典型的例子有SYN Flood攻击、Ping Flood攻击、Land攻击、WinNuke攻击等。
未经授权的访问企图:攻击者试图读取、写入或执行受保护的文件,包括试图获得受保护的访问。
预检测攻击(Pre-detection attack):在持续的未授权访问尝试过程中,攻击者通常会利用这种攻击尝试来获取网络内部和周围的信息。典型的例子有撒旦扫描、端口扫描、IP中途扫描等。
可疑活动:指通常定义的“标准”网络通信类别之外的活动,也可以指网络上不需要的活动,如IP未知协议和重复IP地址事件。
协议解码:协议解码可以用在以上任何一种意想不到的方法中。网络或安全管理员需要解码并得到相应的结果。解码的协议信息可以指示期望的活动,例如FTU用户和端口映射器代理。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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